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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府大員應該怎麼旋轉?】
(因今日「蘋論」再貼一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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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政府大員應該怎麼旋轉?】
(因今日「蘋論」再貼一次)

這兩天傳出考試院銓敘部想放寬公務員「旋轉門」條款,一方面准許公務員打工,一方面放寬所謂的旋轉門限制,高官禁止轉職敏感單位的期限擬將由「離職後三年」縮短為二年,基層公務員則將由「職務禁止」改為「行為禁止」。

外界有褒有貶,褒的人認為政府限制太多,不利於人才流動;貶的人認為考試院動機有問題,根本和年改無關,退休後的待遇不能用在職時的打工來處理。

我認為,首先要修法要名正言順,這個調整絕對和年金改革無關,不能借殼上市。

其次,這樣的提議,沒有區別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差異,還是落入公務員的文官思考邏輯,並沒有真正解決旋轉門條款造成目前政務官難尋專業人才的窘況。

我有兩個原則:
1、純政務官可以行為認定
2、常任文官應維持現制

■純政務官可以行為認定-
我一再強調,一個政府要任用外來的政務官,就是要幫政府換個腦袋,就像電腦換作業系統,讓國人可以選擇換APPLE或者換微軟。

因此,這些政務官可能來自各專業領域,例如學界、產業、政界。然而,政務官沒有任期保障,待遇與民間企業相比又明顯偏低,本來就不容易吸引民間專業人才。

現在的「旋轉門條款」,限制他們回到民間專業領域,政府在他們卸任之後又不能養他們一輩子,等於根本阻斷專業背景企業人士出任政務官的意願。

因此,旋轉門條款若要修正,應該要排除政務官之適用,讓政務官能夠從民間專業取才,也能讓專業人士擔任政務官後能再度回到民間專業,但是要嚴格現制他們的經營行為。

■常任文官應維持現制-

然而常任文官不同,其以文官為終身志業,一輩子在掌握民間生殺的大印章,退休後再尋求事業第二春本屬於特例,所以現制的旋轉門條款限制擔任營利事業之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、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,並不限制轉任至民間企業的基層職務。

為避免文官,尤其是高階文官在退休前利用行政資源大做人情,為退休預留事業第二春,進行利益輸送,所以應該維持「職務禁止」之轉任,惟對於「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」,應給予更明確之定義,避免公務員離職後動輒觸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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